免费下载: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日 国家测绘局 |
发布时间:2009-11-23 0:00:00 |
免费下载: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日 国家测绘局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量值准确溯源和可靠传递,保证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测绘计量标准,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进口、销售和使用测绘计量器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计量标准是指用于检定、测试各类测绘计量器具的标准装置、器具和设施;测绘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传递量值的测绘工作用仪器、仪表和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第三条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测绘计量工作,将测绘计量器具纳入测绘资格审查认证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范畴。 第四条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计量标准在合格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 第六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七条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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