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与事故关系分析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由此可见,危险源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根源性危险源,第二类为状态或行为性危险源。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按照系统归因理论,把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为第一类危险源,把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第一类危险源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起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对第一类危险源控制的破坏,也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事故的必要条件。在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两类危险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源的危险性。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危险源可分为两类,一是对能量或能量载体的研究,二是对能量释放条件及释放途径的研究。从评价主体的角度而言,第二类危险源具体有动态性、随机性、客观性的特征,识别好、监控好第二类危险源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