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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和报告的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5-3-21 0:00:00

成都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和报告的管理要求    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项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 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 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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