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产品质量争议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产品质量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调解解决产品质量争议,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对于复杂的争议,可经部门领导批准延长三十日,仍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
产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申请人应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 申诉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 被申诉人的姓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 申诉的请求、理由、事实经过、依据、证据;
四、 申诉日期。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征得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对申诉产品的技术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有关事实。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才能认定的,应当进行质量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由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检验费用由主张检验鉴定的一方预付,处理结束时,由责任人承担或共同承担。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后,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应严格执行。 [ 关闭本页 ] |